2020年6月15日,北美糖业公司在美国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国著名风电企业新疆金风科技股份公司 (深交所002202、港交所02208),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其它同类诉讼被告包括 DSV Air&Sea 公司,BBC Chartering USA有限责任公司,和BBC Chartering Singapore Pte 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卷宗号1:20-cv-22471。目前金风科技已经应诉。
北美糖业在本案起诉中宣称,金风科技以及其他被告在古巴的经营活动中,非占用了北美糖业在卡斯特罗时代的被古巴革命政府没收的土地财产,因此构成“不正当交易” (Trafficking),并依据《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中的第三条内容提起诉讼,寻求3倍惩罚性赔偿及利息,共计数亿美元。此案为中资公司第一次因《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中的第三条内容在美国被起诉,对其余数十家在古巴投资的中资企业可能造成巨大威胁。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 背景
由于古巴前领导人卡斯特罗在六十年代曾大量没收美国人和赴美古巴人的财产,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该《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该法案授权60年前古巴革命以来被古巴政府没收资产的美国个人和公司,包括后来被没收资产的古巴移民,起诉对这些古巴资产有“不正当交易”的人。相关法律对第三国企业参加的“不正当交易”(Trafficking)的解释非常宽泛,几乎涵盖所有常见的实体经营活动,包括投资项目租用或使用土地。该法案下的被告可能包括在古巴有投资和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其中欧洲、加拿大和中国公司占相当比例。
由于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影响重大,《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赋予美国总统每隔6个月延续一次暂停执行该法案第三条(私人诉权)的权利,自1996年该法案颁布以来,克林顿总统和其后续总统都以6个月为期不断中止这类起诉案。然而,自2019年5月2日起,特朗普政府已正式启动《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中的第三条内容,即允许美国公民针对与古巴有交易的第三国企业提起诉讼, 追索自1959年古巴革命以来被古巴政府没收的财产。
本案基本案情
在古巴革命之前,北美糖业在古巴经营原糖的生产,精制和运输。北美糖业自身和其子公司拥有众多资产,包括土地和农作物,农舍,发电系统,铁路,以及与此案相关的大型商业航运港口Puerto Carupano。在古巴革命之后,古巴政府没收了北美糖业的财产,并允许营利性企业使用该财产进行商业活动。
金风科技为中资企业,主要业务涉及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与制造。金风科技2019年收入为53亿美元,其中在美国的非流动资产价值约2.47亿美元。金风科技的子公司金风国际最近三年内向美国港口发货设备大约46次 。金风科技于2008年向古巴交付了6台GW 50 / 750kW风力发电机,并由此迈向国际市场。
此案中,北美糖业的索赔基于金风科技利用Puerto Carupano港口运送用于Herradura风力发电场项目的设备。Herradura发电厂位于Carupano 港口15英里外,为古巴最大的风力发电项目,价格高达数亿美元。此案具体涉及至少两次事件:2018年末和2019年初,金风科技,金风国际和Herradura风电场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在将风电场设备运往与Herradura项目有关的古巴国有实体的过程中,将设备卸载于Carupano港口。DSV为这些供应商提供了运输和后勤服务, BBC USA和BBC Singapore则在Carupano 港口租赁和经营运送与卸载风电场设备的运输船,以使金风科技和Herradura风电场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受益。
分析
北美糖业案为中资公司第一次因《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中的第三条而被起诉,其判决结果将对未来涉及中资公司的类似案件产生重大影响。从公开资料上看,近年来大约有40家左右中资公司在古巴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商务活动,其中包括中石油、中国国航、中交集团、海尔电器等公司。未来可能更多中资公司将受到影响。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涉及广泛,并且在诸多关键方面有利于原告。例如该法案对“不正当交易”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故意参与使用该没收财产的商业活动,或其它任何从被征收资产中获利的行为。又例如,该法案允许涉案金额极小的原告提出大规模赔偿请求,即首先计算出被征收资产的现值(约乘以4)再进行3倍惩罚性赔偿。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律师费和法庭费用。当然,《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下适格原告的索赔金额必须超过5万美金。
涉案中国公司可能将收到潜在原告要求赔偿的律师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对这些信件的支持,将成为这些索赔案的后盾。这些律师函表明了该中国公司“故意”对被征收的资产进行“不正当交易”。针对涉案中国公司的索赔人可以是任何一位相关的美国当事人。例如,对于在古巴的航空公司而言,美国原告的索赔可能基于该公司在古巴两个公用机场的办公、地勤、空运等设施与古巴政府多年前罚没的地产相关,由此引发“不正当交易”的诉由;又如,某些美国原告人可能因为该航空公司安置其员工的酒店或组织游客参观访问的一些地方由于涉及“不正当交易”而提出索赔要求。如上所述,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商业用途,也可能引发基于被征收资产总价值的大量索赔甚至更多。
涉案中国公司应尽早着手准备,协同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组织准备有效辩护策略。例如,作为国有企业,某些涉案中国公司可以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 (FSIA) 的规定进行应诉。原告可能会声称,涉案中国公司符合FSIA的主权豁免两项例外情况,包括征收例外和商业活动例外。这两项例外都有一定要求,有经验的律师可以与涉案中国公司合作制定相应措施;其次,《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也有一项例外,即对“合法旅行”古巴活动的免责,原告可能会辩称这个例外有局限性,仅适用于美国法律授权的有限非旅游美国人,不包括把游客和商人带到古巴的非美国企业,但是,有经验的律师可以通过研究大量例外旅游相关的文献确立例外条件的适用,并据此进行辩护;再者,其它辩护手段例如针对向已经在古巴投资的公司提起新的诉讼没有给予充分的通知提出违宪审查,或者对法案授权的巨额损害赔偿提出违宪审查等。被告也可以寻求各种和解方式来解决相关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赫尔姆斯-伯顿法案》的另一条规定允许政府禁止某些在古巴从事不正当交易的公司高管进入美国。此入境禁令同样适用于高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1996年以来,政府一直非常谨慎地使用这些入境限制。但是,有新闻报道称政府打算更积极地使用这项权利。涉案中国公司需要审慎了解和评估这些规则对涉案中国公司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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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atrick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