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以来,Cellular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LLC(以下简称CCE)针对全球电信通讯公司例如,HTC America, AT&T, Verizon, Sprint, LG, Samsung以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TE Corporation, ZTE, 以下简称中兴)提起了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
2006年,CCE在得克萨斯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兴及其美国子公司ZTE (USA),Inc.(以下简称子公司),指控中兴侵犯了CCE的几项专利。
中兴请求了简易判决是根据除其他事项以外,CCE的主张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兴(子公司相反)在美国制造、使用、供销或售卖了任何涉嫌侵权的产品。争议始于中兴的公司代表的庭外录用证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Federal Rules Civil Procedure, FRCP, 规则第30条第b款第6项规定。)。中兴声称其公司代表并不知道有争议的销售是否发生在美国境内,因此,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兴在美国从事任何侵权活动。
法院驳回了中兴的论点,理由是中兴“不能说自己的公司代表不知情,他被指定发表中兴没有进口涉嫌设备来美国的讲话作为证据。”
该项判决决定强调了公司代表庭外证言录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