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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拒绝有关确认中国仲裁裁决请愿书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的申请

2018年8月7日,加州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the 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IAC, 以下简称SHIAC)发出的关于确定仲裁裁决的请愿书所产生的律师费的请求。

2017年5月2日,SHIAC颁发了价值4600万人民币的奖励以支持请愿人刘路伟和吕德政起诉被告Phyto Tech Corporation(以下简称Phyto)。在Phyto未能成功撤销上海人民法院的裁决后,2018年3月,请愿人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确定该裁决。2018年6月18日,法院发布了一条命令确定该裁决并对Phyto公司作出了最终判决。此后,请愿人提出请求,索要就加州联邦地区法院的确定行为所产生的律师费用。

请愿人基于与Phyto签订的合同约定,除其他事项以外,违约方需赔偿非违约方的任何“费用”的条款来索取律师费。Phyto反对此项请求,声称该合同没有明确认可律师费用。在2018年8月7日的判决决定中,法院驳回了该项请求,理由是律师费的争议需要通过仲裁解决,因为合同中约定了“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争议”需提请SHIAC仲裁解决。

该判决决定强调了即使在仲裁裁决后,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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