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格力公司一项撤诉动议被否决。2018年8月,格力(美国)股份有限公司(Gree USA, Inc.,下称格力美国)MJC America Ltd、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Gree Electric Appliances, Inc. of Zhuhai,下称格力中国)和香港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Hong Kong Gree Electric Appliance Sales, Ltd., 下称格力香港)(以下统称被告)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 (b) (5)即程序不足为由向俄亥俄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东部法庭申请驳回Nationwide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和Cynthia Jacobson(以下统称原告)。
本案的背景是关于产品责任和疏忽的,原告声称因被告生产的除湿器故障引发火灾致使其财产受损。格力美国是格力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而格力香港又是格力中国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8月24日,一名私人流程服务者将格力中国和格力香港的传票、诉状和陈述书副本递达格力美国的营业地。
被告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 (b) (5)程序不足的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起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 (b) (5)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向本国或外国的公司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一是通过按照规则4 (h) (1)的规定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总代理人或者其他合法授权的机构送达诉讼材料;二是通过邮寄副本的方式给被告。被告声称这既不符合《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也不适用于加州法律。
原告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并不涉及《海牙公约》,因为根据加州的法律,只要其国内代理人的送达是有效的,服务程序是充足的,不要求域外送达司法文件。其次,根据加州的法律规定,允许通过其美国境内子公司向外国公司提供送达服务,因此,将司法文件送达到格力美国相当于送达至格力香港和格力中国。同时,诉状的副本也一并送达给了格力中国的负责人。据此,送达程序充足,被告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被否决。
本案是关于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 (b) (5)主张递达无效的申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商贸往来的不断深入发展,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会收到来自美国法院的传票和司法文件,但由于美国域外送达规则的复杂性以及对其送达规则缺乏了解,收到传票和诉讼材料的中国公司被告并不清楚该送达是否有效,因此,一份有效送达的诉讼材料是在美民事诉讼顺利结案的前提。
下载相关卷宗 Nationwide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v. Gree USA, Inc.
翻译及编辑:Stephanie 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