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Enter" to skip to content

昶洧不服撤销专利侵权诉讼上诉拜腾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8年11月14日,昶洧新能源机车发展有限公司(“昶洧”)( Thunder Power)因不服美国联邦法院–北加州地区法院做出的支持的拜腾(Byton)北美公司与南京拜腾新能源机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称“拜腾”)提出的撤销诉讼动议,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昶洧是一家以开发和生产电动机车为主,总部位于香港的公司。拜腾是一家新兴技术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北美拜腾在南京拜腾的指示下,设计和发展电动机车。昶洧认为拜腾进口和广告的几款汽车包括其内在的操作和显示系统侵犯其三项专利,即手势控制系统(‘373专利),分享经验显示系统(‘329专利和‘724专利)。

2018年5月24日,昶洧在北加州地区法院对拜腾提起专利侵权诉讼。6月22日,昶洧向北加州地区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即申请 禁止拜腾在美国制造,使用,经销,销售以及从美国进口具有被指控功能的电动车。7月30日,拜腾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法院撤销昶洧的专利侵权诉求,理由为昶洧所控诉技术并不受专利法保护(专利客体不适格)。

2018年10月31日,北加州地区法院对临时禁令和撤销诉求两项动议合并审理并做出裁决。法院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12(6)(b)条款和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昶洧的专利侵权诉讼在法律层面诉由不充分,因此法院准予拜腾要求法院撤销昶洧诉讼请求的动议。由于缺乏诉由,法院驳回昶洧的临时禁令动议。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北加州地区法院能否在案件庭审前的动议阶段,决定所争议昶洧的三项专利是否受专利法保护,进而撤销昶洧的专利侵权诉求。北加州地区法院认为,尽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一些判例中认定专利客体是否适格必须先对专利权利书进行解释,但是同时也明确认可地区法院可以在撤销诉讼动议阶段来认定专利客体是否受到保护。其他地区法院也有在动议阶段对专利是否受专利法保护作出判定的案例。

庭审前的撤销诉讼动议是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庭审负担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审查涉及抽象概念的专利适格性时,法院通常会采取两步检验法,第一步是考察该专利是否具有抽象概念导向;第二部,如果专利确实有抽象概念导向,那么考虑这个专利的各个组成部分能否转化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北加州地区法院沿用两部检验法,认为昶洧的三项专利具有抽象性和功能性,其创新高度不足以受到美国专利法保护,因此批准拜腾撤销昶专利侵权诉讼的动议。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巡回地区法院对于联邦地区法院能否在撤销诉讼动议阶段决定争议专利的适格性采取个案认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模式。以本案为契机,期待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之后对本案的审理中是否能对此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翻译及编辑:马利 Li(Mary)Ma

点击下载法院卷宗附件

Thunder-Power-v.-Byton-1.pdf

Share this 分享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