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Enter" to skip to content

中华开发工业银行(CDIB)诉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案

2018年12月27日,纽约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摩根士丹利要求简易判决或驳回原告诉讼动议,但批准了动议要求对CDIB的证明妨碍行为给予处罚的部分。

CDIB现为中华开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台湾的股权投资公司,以直接投资业务为主,在台湾占有创投市场百分之三十的市占率。早年,CDIB投资了一款由摩根士丹利设计并发售的叫做STACK 2006-1的金融衍生品,据称摩根士丹利在营销Stack时声称其是一款“几乎没有任何风险”的产品,但摩根士丹利修改了Stack的投资规则,迫使Stack从已经存在风险的证券中购买一批有问题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从而让自己摆脱这些问题债券,而原告CDIB通过购买Stack就接下了这个烫手山芋,导致其巨大的投资损失。

2010年,CDIB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其没有披露Stack连带的债务抵押债券及其真实风险,状告摩根士丹利金融欺诈。在证据开示阶段,摩根士丹利提出原告CDIB故意销毁了众多重要证据,因此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法院进行简易判决,并基于原告证明妨碍行为给予处罚,驳回诉讼。

纽约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原告CDIB存在销毁证据的行为,但被销毁的证据并不是被告辩护理由的唯一证据来源,另外,法院认为被告的披露义务及原告投资失败的直接原因等都是本案争议焦点。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被告要求简易判决或驳回原告诉讼的动议,但同意对原告的证明妨碍行为给予适当处罚的动议。

下载相关卷宗 China_Development_Indu_ORDER_SUPPLEMENTAL

翻译及编辑:Jiani Huo

Share this 分享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