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Foremost Group旗下一家名为”PING MAY Martime”的航运公司以违反租船合同为由,对Jiangsu Steamship Pte Ltd.(“Jiangsu Singapore”)江苏汽轮新加坡公司及Jiangsu Steamship Co.Ltd.江苏汽轮公司等提起仲裁,主张索赔650万美元。同时请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联邦法官对停泊在新奥尔良港口的M/V Spring Sunshine春晖货轮进行扣押,以作为此次海事仲裁的担保。据悉,这艘春晖货轮属于Jiangsu Singapore所有,它们背后的公司都是Jiangsu Steamship Co.Ltd.江苏汽轮公司。 中国一直以来都是澳大利亚煤炭的主要买家。但是根据市场数据公司Kpler显示,今年澳大利亚煤炭对华出口量大幅度下滑,甚至在10月份,下降比率达到60.8%。还有市场消息称,有53艘货船正滞留在中国港口等待卸货和清关,这些货船装载约有570万吨、总价值约为5.19亿美元的澳大利亚煤炭。因此导致的国际诉讼与仲裁案件,需重点关注! 案件背景 今年5月,江苏汽轮公司从PING MAY航运公司租赁货船,用来装载一批澳大利亚煤炭至中国/韩国/台湾港口。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江苏新加坡汽轮应于2020年6月15日至7月5日之间归还该船。 2020年5月14日,原告PING MAY公司将货船交付至江苏新加坡。该船即前往澳大利亚,并于6月装载了两包澳大利亚煤炭,附带两张提单。随后此货轮根据江苏新加坡的命令,于6月30日抵达中国京唐港。但是由于中国进口限制的规定,导致交货延迟,直到10月,PING MAY轮仍然停靠在这里,装载着两包澳大利亚煤炭。由于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交付PING MAY轮,并且让原告作为船东,承担着持续不断的燃料成本和巨大的预期损失。于是,PING MAY公司以江苏新加坡汽轮违反租船合同并拒付租金及燃油费为由,于9月21日在伦敦提起仲裁。江苏汽轮公司在10月20日的发出通知,称租船合同受挫,是因不可预见的挑战。PING MAY申诉称,自2019年初以来,中国对澳大利亚煤炭已经有大量的进口限制,江苏新加坡应该合理的意识到出现延迟交货可能性;并且根据租船合同条款,江苏新加坡有权在中国大陆/台湾/韩国卸货和复交。没有迹象表明,在台湾和韩国卸货也会遇到像在中国京唐港卸货的困难。所以,租船合同的履行并没有因为中国京唐港的问题而变得不可能。甚至被告可以到达中国京唐港后不久,在交货范围内的其他地方重新选择一个卸货港卸货。这样船只也可以如期交付。但是江苏新加坡没有在合同交付范围内寻求替代方案,因此造成了延误。 之前有新闻称,北京-堪培拉关系紧张,致使中国商务部决定从11月6日起停止进口澳大利亚煤炭。也有外媒称,中国煤炭企业收到停购澳煤的消息,港口也被要求不得卸载。但是这些消息都未获得证实。直到11月26日,中方对此回应说:“最近几年,中国在对国外煤炭进行安全质量风险分析和监测中发现,进口煤炭存在较多的环保不合格情况;中方依法依规加强对进口煤炭的质量安全检验和环保项目检测,以更好地保护中国进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安全。” 综上,考虑到2021年1月份清关政策的不稳定性,以及货轮滞期成本,未来贸易市场需及时预见相关风险及替代方案。 Download files By: Lynn Zhu
The China Docket Report
2020年6月15日,北美糖业公司在美国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国著名风电企业新疆金风科技股份公司 (深交所002202、港交所02208),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其它同类诉讼被告包括 DSV Air&Sea 公司,BBC Chartering USA有限责任公司,和BBC Chartering Singapore Pte 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卷宗号1:20-cv-22471。目前金风科技已经应诉。 北美糖业在本案起诉中宣称,金风科技以及其他被告在古巴的经营活动中,非占用了北美糖业在卡斯特罗时代的被古巴革命政府没收的土地财产,因此构成“不正当交易” (Trafficking),并依据《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中的第三条内容提起诉讼,寻求3倍惩罚性赔偿及利息,共计数亿美元。此案为中资公司第一次因《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中的第三条内容在美国被起诉,对其余数十家在古巴投资的中资企业可能造成巨大威胁。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 背景 由于古巴前领导人卡斯特罗在六十年代曾大量没收美国人和赴美古巴人的财产,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该《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该法案授权60年前古巴革命以来被古巴政府没收资产的美国个人和公司,包括后来被没收资产的古巴移民,起诉对这些古巴资产有“不正当交易”的人。相关法律对第三国企业参加的“不正当交易”(Trafficking)的解释非常宽泛,几乎涵盖所有常见的实体经营活动,包括投资项目租用或使用土地。该法案下的被告可能包括在古巴有投资和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其中欧洲、加拿大和中国公司占相当比例。 由于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影响重大,《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赋予美国总统每隔6个月延续一次暂停执行该法案第三条(私人诉权)的权利,自1996年该法案颁布以来,克林顿总统和其后续总统都以6个月为期不断中止这类起诉案。然而,自2019年5月2日起,特朗普政府已正式启动《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中的第三条内容,即允许美国公民针对与古巴有交易的第三国企业提起诉讼, 追索自1959年古巴革命以来被古巴政府没收的财产。 本案基本案情 在古巴革命之前,北美糖业在古巴经营原糖的生产,精制和运输。北美糖业自身和其子公司拥有众多资产,包括土地和农作物,农舍,发电系统,铁路,以及与此案相关的大型商业航运港口Puerto Carupano。在古巴革命之后,古巴政府没收了北美糖业的财产,并允许营利性企业使用该财产进行商业活动。 金风科技为中资企业,主要业务涉及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与制造。金风科技2019年收入为53亿美元,其中在美国的非流动资产价值约2.47亿美元。金风科技的子公司金风国际最近三年内向美国港口发货设备大约46次 。金风科技于2008年向古巴交付了6台GW 50 / 750kW风力发电机,并由此迈向国际市场。 此案中,北美糖业的索赔基于金风科技利用Puerto Carupano港口运送用于Herradura风力发电场项目的设备。Herradura发电厂位于Carupano 港口15英里外,为古巴最大的风力发电项目,价格高达数亿美元。此案具体涉及至少两次事件:2018年末和2019年初,金风科技,金风国际和Herradura风电场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在将风电场设备运往与Herradura项目有关的古巴国有实体的过程中,将设备卸载于Carupano港口。DSV为这些供应商提供了运输和后勤服务, BBC USA和BBC Singapore则在Carupano 港口租赁和经营运送与卸载风电场设备的运输船,以使金风科技和Herradura风电场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受益。 分析 北美糖业案为中资公司第一次因《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中的第三条而被起诉,其判决结果将对未来涉及中资公司的类似案件产生重大影响。从公开资料上看,近年来大约有40家左右中资公司在古巴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商务活动,其中包括中石油、中国国航、中交集团、海尔电器等公司。未来可能更多中资公司将受到影响。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涉及广泛,并且在诸多关键方面有利于原告。例如该法案对“不正当交易”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故意参与使用该没收财产的商业活动,或其它任何从被征收资产中获利的行为。又例如,该法案允许涉案金额极小的原告提出大规模赔偿请求,即首先计算出被征收资产的现值(约乘以4)再进行3倍惩罚性赔偿。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律师费和法庭费用。当然,《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下适格原告的索赔金额必须超过5万美金。 涉案中国公司可能将收到潜在原告要求赔偿的律师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对这些信件的支持,将成为这些索赔案的后盾。这些律师函表明了该中国公司“故意”对被征收的资产进行“不正当交易”。针对涉案中国公司的索赔人可以是任何一位相关的美国当事人。例如,对于在古巴的航空公司而言,美国原告的索赔可能基于该公司在古巴两个公用机场的办公、地勤、空运等设施与古巴政府多年前罚没的地产相关,由此引发“不正当交易”的诉由;又如,某些美国原告人可能因为该航空公司安置其员工的酒店或组织游客参观访问的一些地方由于涉及“不正当交易”而提出索赔要求。如上所述,即使是微不足道的商业用途,也可能引发基于被征收资产总价值的大量索赔甚至更多。 涉案中国公司应尽早着手准备,协同有相关经验的专业律师组织准备有效辩护策略。例如,作为国有企业,某些涉案中国公司可以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 (FSIA) 的规定进行应诉。原告可能会声称,涉案中国公司符合FSIA的主权豁免两项例外情况,包括征收例外和商业活动例外。这两项例外都有一定要求,有经验的律师可以与涉案中国公司合作制定相应措施;其次,《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也有一项例外,即对“合法旅行”古巴活动的免责,原告可能会辩称这个例外有局限性,仅适用于美国法律授权的有限非旅游美国人,不包括把游客和商人带到古巴的非美国企业,但是,有经验的律师可以通过研究大量例外旅游相关的文献确立例外条件的适用,并据此进行辩护;再者,其它辩护手段例如针对向已经在古巴投资的公司提起新的诉讼没有给予充分的通知提出违宪审查,或者对法案授权的巨额损害赔偿提出违宪审查等。被告也可以寻求各种和解方式来解决相关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赫尔姆斯-伯顿法案》的另一条规定允许政府禁止某些在古巴从事不正当交易的公司高管进入美国。此入境禁令同样适用于高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1996年以来,政府一直非常谨慎地使用这些入境限制。但是,有新闻报道称政府打算更积极地使用这项权利。涉案中国公司需要审慎了解和评估这些规则对涉案中国公司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 Download files 作者:Patrick Liu
2019年11月18日,万达体育集团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万达体育)股票持有人在美国联邦俄勒冈地区法院 对万达体育、摩根斯坦利、德意志银行证券公司、花旗集团全球市场公司、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金国际资本香港证券有限公司、里昂证券和老虎证券,以及万达体育前任或现任执行官等人发起了集体诉讼,集体诉讼代表人为Cherry Fu。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6日,万达体育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挂牌上市。此次IPO中万达体育共发行2380万股每股定价为8美元的美国存托股份(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s),共融资1.904亿美元。 在2019年9月9日,万达体育发布声明,2019年第二季度公司收入为3.228亿美元,同比下滑30%。万达体育主要提供三大板块的营销和媒体服务:大众参与性体育业务,观众性体育业务 和 DPSS(即数字,制作,运动解决方案)。2019年第二季度年报显示万达体育的观众性体育频道的收入为1.571亿美元,同比下滑6%。DPSS业务收入为6230万美元,同比下滑70%。自万达体育IPO以来,其股价呈现暴跌状态,其股价最高价为5.36美元/股,较开盘价跌幅达35%以上。截止发稿之日,万达体育每股价仅为2.74美元。 本案原告Cherry Fu等认为,在IPO过程中被告万达体育递交给美国证监会(SEC)的上市发行声明中存在虚假信息以及未披露重要事项,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具体而言,万达体育在其上市声明中虚假陈述或者未能披露以下与公司业务、运营以及盈利方面的事实:1)自2019年第二季度以来截止至IPO前,在万达体育运营的DPSS频道中,体育活动和赛事数量不足; 2)自2019年第二季度截止至2019年6月30日,万达体育的收入呈现同比下降的趋势,并且在2019财年将会持续呈现下降状态。同比下降是由于公司在DPSS 频道投入导致回报底,以及未能向观众性运动频道的运营倾斜;3)故而,万达体育在上市声明中有关公司运营状况的陈述均属于缺乏合理原因的虚假陈述。 目前,位于俄勒冈地区的联邦法院刚刚受理了案件。万达体育赴美IPO遭受冷遇,其融资背负10亿欧元巨债,构成事实上的资不抵债。上市融资缓解债务压力而不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这种策略已然让很多投资者举棋不定。 如今万达体育还面临股票持有人的集体诉讼,还可能引发美国证监会对于虚假陈述、不实披露等方面的审查,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案,报道最新进展。 Download files 作者:Tony Zhang,Yuanning Chen
2019年10月28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环球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提交诉状,要求该地方法院撤销美国仲裁协会(AAA)的一项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员逾越职权、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本案涉及的仲裁裁决涉及中国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环球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美国1955资本基金有限公司、1955中国资本基金有限公司的一项合同。 案情简介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CHINAFORTUNE LAND DEVELOPMENT,CFLD)(股票代码:600340)创立于1998年,是中国著名的产业新城运营商,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在2014年前后,因企业战略需要,CFLD开始探索海外风险投资。由于尚缺乏完整经验和团队,CFLD在此期间谋求多方合作。CFLD、环球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GLOBALINDUSTRIAL INVESTMENT LTD)(以下合称“CFLD/GIIL”)与被告1955资本基金有限公司(1955CAPITAL FUND I GP LLC)、1955中国资本基金有限公司(1955CAPITAL CHINA FUND GP LLC)(以下合称“GPs”)之间的合作关系始于一份《运营协议》(“OperativeAgreements”)。 根据CFLD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2013年GPs的负责人AndrewChung结识了CFLD的董事会主席WenxueWang。经过磋商,CFLD与其香港子公司GIIL承诺投入2亿美元至两家风险投资基金,并由AndrewChung创建的GPs进行管理。Andrew Chung聘请了美富律师事务所作为GPs基金的法律顾问,起草了《运营协议》。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曾产生过一份商议确认《运营协议》合同效力的“11月26日协议”。CFLD声称双方均认为“11月26日协议”是一份不具有约束力的草案,但在其后的仲裁中,仲裁员最终没有采纳这一观点。 CFLD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双方合作中产生分歧,GPs以CFLD/GIIL违反《运营协议》为由向美国仲裁协会提出仲裁申请,向CFLD/GIIL索赔。CFLD/GIIL则于2017年9月5日在答辩状中提出反诉,请求撤销《运营协议》。在仲裁过程中,GPs与CFLD/GIIL双方均明确表示他们各自的诉求均基于《运营协议》,并且依据《运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指定了仲裁管辖等相关事宜。此外,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规则的要求,索赔人的仲裁请求和答辩人的反诉必须附有“所援引的整个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副本”,并且必须包含“任何与产生争议或与之有关联的合同。”CFLD声称,GPs与CFLD/GIIL都仅在各自的书状中附上了《运营协议》这一份文件,作为支持自己诉求和确立仲裁员管辖权的基础。没有任何一方提及“11月26日协议”,也没有将任何与该协议有关的草稿附在自己的书状中。在随后的仲裁听证会中,GPs放弃了其他的救济手段,提出了终止《运营协议》,只主张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害。而CFLD/GIIL则是继续坚持要求撤销《运营协议》,但直到最终裁决时,双方始终没有对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质疑。 CFLD声称,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认定,依据特拉华州法律,仲裁双方签订的《运营协议》无效。仲裁员认为,在本案中对无效的《运营协议》给予撤销是不公平的。为弥补其有效性,仲裁员擅自将“11月26日协议”视为有效、具有强制力的合同,并在最后裁决中要求当事各方继续受到“11月26日协议”的约束。在此过程中,仲裁员也没有就“11月26日协议”有效性问题给予双方任何陈述或证明的机会。 CFLD/GIIL认为,该仲裁结果明显违背仲裁当事人的诉求。因为涉案双方均认为它们之间的伙伴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一方要求终止《运营协议》并赔偿金钱损失,而另一方则是要求撤销《运营协议》,仲裁裁决强迫当事方在涉及数千万美元的交易中继续保持合作关系,令人难以接受。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擅自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作出了逾越权限范围的裁定,不仅没有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反而带来新的争议。 根据上述声明的事实依据,原告CFLD/GIIL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主张仲裁员存在超越职权和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不当行为,要求撤销仲裁员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并于2019年8月13日更正的最终裁决。CFLD/GIIL具体主张撤销的理由包括:(1)最终裁决并没有尊重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即《运营协议》;(2)最终裁决超出了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诉求范围;(3)CFLD/GIIL的听证权利遭到侵害。CFLD/GIIL认为原告遭受到了严重的偏见,因为没有任何机会提出证据以论证‘11月26日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没有得到任何机会证明‘11月26日协议’有效,从而使CFLD/GIIL有权基于GPs违约请求终止该协议。CFLD/GIIL并没有获得一个公正的听证会。 尽管美国法院对于仲裁裁决一贯非常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法院对仲裁员的决定会无条件支持,关于这一问题,CFLD/GIIL引用美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解释:“当仲裁员偏离了对协议的解释并积极运用自己的正义观时,那他的做出的裁决将不可被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结果可以根据FAA§10(a)(4)撤销,理由是仲裁员的任务是解释和执行合同,而不是制定政策。” 类似大型合同标的仲裁裁决,被美国法院撤销的案例非常罕见的。美国法院对于美国国内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往往采取非常支持的态度,因此,本案中原告中国公司要求美国地方法院撤销美国仲裁协会做出的裁决,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挑战。此次案件涉及中国知名企业在海外投资合作失败而进行的仲裁裁决与撤销申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尤其是在近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收缩的大背景下,类似争议时有发生,该案进展值得进一步关注。 编辑:ZheYu Xiang & YuanNing C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