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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企在美国跨境追赃民事诉讼获得程序法支持

2018年12月11日,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同意将一项涉及中国外逃高官跨境追赃民事件从联邦法院发回至州法院院进行审理。案件被告之一,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旭峰,名列在2018年6月中央纪委发布的外逃人员线索公告之中。

2018年9月7日,中国国有企业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于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原集团一把手彭旭峰及其妻子贾思雨(下称被告)涉嫌贪污、洗钱以及滥用职权。

本案原告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0亿人民币,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主要承担轨道交通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被告彭旭峰是湖南省长沙市建委原副主任、湖南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湖南省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据中国政府官方报道,被告彭旭峰在妻子贾思雨的协助下,在担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一把手期间,滥用职权,利用长沙市的轨道基础设施项目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目前,被告两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圣贝纳迪诺。原告声称,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被告欺诈、帮助和教唆、不当得利以及违反信托义务,应当被追究民事责任。

被告彭旭峰在任职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期间,长沙市兴建并开通了许多条铁路和磁悬浮路,据长沙轨道交通集团的官方资料显示,其至2018年被批准可兴建的铁路总规模达142公里,静态投资930亿人民币,被告在此窃取不低于1亿人民币的国有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和原告存在信托关系,被告有责任避免通过其职权来获取个人利益,因此被告违背了对原告的信托义务。被告在此期间贪污贿赂、盗取大量国有资产应属不当得利。其妻贾思雨涉嫌故意利用彭旭峰的权力及影响力收受及教唆其贪污贿赂、帮助彭旭峰进行非法洗钱活动以及通过移民欺诈来逃避中国当局对彭旭峰腐败行为的调查。

2018年10月8日,被告由诉讼涉及“潜在联邦问题”,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移交管辖权至联邦。原告则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将案件发回州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法律问题有两点:其一,法院认定被告需要就诉讼如何涉及联邦问题,并应当从州法院移交至联邦法院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本案中唯一的实质性联邦问题是可能适用刑法的贿赂罪和洗钱罪,而被告没有提供有效理由说明联邦贿赂罪和洗钱罪将如何实际性影响民事诉讼案件;其二,被告声称原告作为由中国政府完全控制的实体,应被定性为主权国家当事人,并援引了1973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FSIA)之中,“允许一个主权实体撤销在州法院对其提起的任何诉讼”作为法律依据,主张将案件从州法院撤销。然而法院则认为,FSIA仅授予主权实体对于案件管辖的移除权利,并不允许被外国实体起诉的被告行使该权利。基于以上两点两点,法院准予原告的申请,将案件发回州法院审理。

本案是少见的中国国有企业在美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讨贪污赃款的案例。由于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引渡条约和互相执行司法判决的公约,国有企业根据美国本国法律,赴美进行追赃民事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

By: Stephanie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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