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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比凯可公司不服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15日,斯比凯可(美国)有限公司 (CP Kelco U.S., Inc.) 不服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做出的支持美国财政部 (The United States)在对中国进口黄原胶的反倾销调查中做出的最终裁定而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斯比凯可是一家总部位于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的美国公司,其主要业务为亲水胶体应用以及研发。斯比凯可在利用微生物发酵技术、陆地和海洋植物提取技术以及纤维素基原材料改性技术开发生产多糖领域方面成绩显著。斯比凯可在芬兰、菲律宾、德国、丹麦、美国(奥克拉马州)、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国(山东)、中国(江苏)以及巴西都设有加工厂。黄原胶则是斯比凯可在美国及全球市场的一项主要盈利项目。

2018年下旬,斯比凯可在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正式起诉美国政府,要求美国财政部重新审核中国进口的黄原胶(xanthan gum)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并对倾销产品施加反倾销税。此外,内蒙古阜丰集团 (Neimenggu Fufeng Biotechnologies Co., Ltd) 以及山东阜丰集团 (Shandong Fufeng Fermentation Co., Ltd.) 是本案中所涉及的中国出口黄原胶的出口方,因此他们也以自愿被告人的身份加入了诉讼。

2012年,美国斯比凯可公司以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黄原胶产品可能存在倾销为由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其启动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于当年7月正式发起原始调查。 2013年4月,财政部公布调查结果,认为阜丰集团(内蒙古阜丰集团与山东阜丰集团)在美销售黄原胶的过程中倾销幅度为百分之零,因此并未对阜丰集团出口的黄原胶施加额外税率。随后,在2017年2月,美国商务部作出第一次和第二次复审裁定,阜丰集团在两次复审中仍旧获得零税率。2018年7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调查做出了第四次复审裁定,依旧认为阜丰集团的倾销幅度为零,因此不对其施加额外的反倾销税。

本案的焦点是美国商务部在作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时所依据的资料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美国财政部的最终裁定中,财政部认为泰国味之素公司(Thai Ajinomoto)出具的金融报告 (Financial Statements)相比泰国发酵公司 (Thai Fermentation) 出具的金融报告更具有说服力。 然而,美国财政部在没有解释其如何衡量这两份报告的证明力的情况下,单纯以泰国发酵所提供的金融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英语翻译件为由,认定其可信度不高。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务部在没有给出有力解释的情况下选择泰国味之素的金融报告作为其资料来源是不合适的。在随后的第一次与第二次复审裁定的审核中,法院同样认定美国财政部在没有给出具体解释的情况下采取泰国味之素出具的金融报告作为其裁定依据是“不合理的”并且会因此产生一份没有证据支撑的调查结果。

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准确可靠的比较两份金融报告并提供“实际影响报告可信度的事实”来认定泰国发酵的金融报告是不可信的。尽管美国商务部多次向法院解释泰国发酵的报告中缺少2段文字的英文翻译,但是法院认为商务部仍旧“没有给出一个有力的理由认定泰国发酵的金融报告是有疑点或不值得采信的。” 法院在本次审理中认为,商务部在2018年7月5日的第四次复审裁定中依据泰国发酵所提供的金融报告重新对阜丰集团的销售行为做了审查。商务部以加权平均算法得到阜丰集团的的倾销幅度在0.00%至8.69%之间。基于前述原因,法院认为商务部第四次复审的调查结论是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并且符合相关法律。因此法院支持商务部第四次复审的调查结果。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美国公司在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倾销调查上极为敏感。同时,即使中国公司在商务部调查中被认为没有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 后续的复审程序中被认定存在倾销行为而被施加高额的反倾销税。

翻译及编辑:张心彤 Xintong (Tony) Zhang

点击下载法院卷宗附件

CP-Kelco-v.-US-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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