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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a Docket Report

九名中国EB-5投资人起诉ADC Downey, LP和ADC Downey GP, LLC欺诈

2018年11月19日,甘一聪、刘颖、罗辉等九名原告在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ADC Downey, LP和ADC Downey GP, LLC两家公司EB-5计划欺诈。 本案被告ADC Downey, LP是一家特拉华州的有限合伙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ADC Downey GP, LLC是前者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原告甘一聪、刘颖、罗辉、羌伟、王林宇、孙毅仁、徐文斌、薛涛以及曾小燕九名中国公民(以下统称原告)在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认购了该合伙企业,并支付555,000美元的认购价成为EB-5计划的投资者。 本案是关于EB-5计划欺诈。EB-5计划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USCIS)批准合格(要求投资者投资符合资格的商业企业,每个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创造或保留至少是个公司岗位)的外国投资者获得移民签证并申请绿卡。通常,寻求通过EB-5计划筹集资金的企业将形成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合伙企业,并招揽移民到美国成为外国投资者。被告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从55位EB-5投资者筹集了2750万美元为Downey项目的开发提供债务融资。原告声称,被告欺骗了其投资Downey项目,原因如下:根据EB-5计划的相关要求,投资者必须保持他们的投资“有风险”直到两年后收到有条件的绿卡,但由于EB-5倒退问题,所需投资期限从原本的三、四年时间可能延期至十多年,这就意味着他们不会在2025年之前获得绿卡。除此之外,EB-5倒退问题给有子女的投资者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果他们在子女满21周岁之前仍然没有获得绿卡,其子女将无法获得绿卡。原告声称,被告未能有效披露提早偿还Downey项目贷款有再投资的可能性、未能有效披露EB-5倒退问题以及获得绿卡的实质性延迟、未能披露基于倒退再投资另一个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原告合理地依赖于被告的虚假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签署了认购协议。原告据此向法院请求不低于合理权利金的损害赔偿。 此案是关于EB-5计划欺诈的典型案例。从2015年开始,投资移民进入排期,使得原本三、四年就能拿绿卡的时间可能要拖延至十多年,导致很多人失去信心。因此参与EB-5计划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区域中心或其他项目之前,需要熟悉一定的美国移民法和证券法,以免在寻求美国绿卡之路将自己引入经济上的大陷阱。 翻译及编辑:Stephanie

Breitling, Chanel, Omega及Rado等多家著名精品及钟表公司控告多家网络商家(其中多家可能是中国商家)商标仿冒、侵权及不公平竞争

2018年11月16日,Audemars Piguet、Breitling、Chanel、Gucci、Henri Stern、Hublot SA、Longine、Movado、Omega、Rado、Turlen、LV等多家著名精品及钟表公司(下称“原告”),在佛罗里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控告多家网络商家(其中多家可能是中国商家)商标仿冒、侵权及不公平竞争。 原告如Audemars Piguet、Breitling等是瑞士著名钟表制造商,Chanel、Gucci、LV等是著名精品制造商,其等的商标多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被告则是在网络购物平台如亚马逊、eBay等上贩卖手表等各种商品的网络商家或个人,其中多家可能是中国商家。 原告在起诉书中主张,原告都是“瑞士钟表产业联合会”(下称“联合会”)的成员。联合会制作一个“瑞士标章”,凡在瑞士制造,符合联合会制定的钟表制作标准的钟表产品都可以使用瑞士标章,以表明该产品符合联合会的标准以及具备一定的质量。原告声称,被告仿冒原告的手表及手表相关产品,使用原告的商标及瑞士标章在仿冒品上,再进而广告及贩卖这些载有与原告商标相同商标的仿冒品(下称“侵权产品”),但这些侵权产品根本不符合瑞士标章所应具备的标准和质量,且与原告产品的质量有明显落差。这些侵权产品在市场上贩卖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被告与原告的产品,或误认为被告产品经过原告的授权或与原告有关。造成原告商标及瑞士标章的价值受损,并使原告营销及教育消费者的成本增加。原告并声称,被告利用虚假的卖家ID,在亚马逊、eBay等网络商店贩卖侵权产品,甚至可能移转或隐藏其资产,以躲避可能的金钱赔偿判决。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商标法(Lanham Act)及普通法上的商标仿冒、商标侵权及不公平竞争,原告据此请求:(1) 就每一个侵权的商标给付2百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及律师费、调查费等相关费用;(2) 暂时及永久禁制令,禁止被告及其代表人或员工继续广告、传销及贩卖侵权产品,或继续仿冒、稀释、及侵害原告的商标;(3) 法院命令撤销被告网络商店的IP地址;(4) 撤销被告网络商店或移转被告网络商店予原告控制下;(5) 命令亚马逊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链接被告网络商店账号的电子邮件,并停止再让被告登入其网络商店;(6) 亚马逊等网络购物平台移除被告相关侵权产品;(7) 与被告卖家ID有关的银行帐户,冻结与判决所定损害赔偿数额相当的资金,并准备移转予原告以满足判决所定的损害赔偿。 本件罕见之处在于众多的世界知名精品及钟表品牌,在同一时间联合对数十家网络商店起诉商标侵权,洋洋洒洒列出的被侵权商标长达20几页,可见大型精品公司对于网络仿冒品的追查及打击越来越积极。 点击下载法院卷宗附件

The Noco Company起诉深圳兰彩通科技、深圳智达鑫泰科技及深圳宝威凯科技虚假广告、商标侵权

2018年11月15日,The Noco Company (下称Noco)在俄亥俄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东部法庭起诉深圳兰彩通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Lancaitong Technology Co., Ltd, 下称兰彩通)、深圳智达鑫泰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Zhida Xintai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智达鑫泰)、深圳宝威凯科技有限公司(Shenzhen Baoweikai Technology Co., Ltd,下称宝威凯)虚假广告、商标侵权。 本案原告Noco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电池充电器、跳线启动器、太阳能电池板、便携式电源设备以及一系列其他消费类电池产品和配件的制造商和分销商。Noco拥有二十多项专利,其中包括具有安全保护功能的便携式汽车电池启动装置专利。Noco通过自家网站、亚马逊等其他合法授权经销商销售其旗下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加拿大、欧洲以及亚洲等地区。被告兰彩通、智达鑫泰、宝威凯(以下统称被告)是三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深圳,并通过亚马逊等线上平台在美国境内销售产品的营利性公司。 本案是关于商标侵权以及虚假广告。原告声称,被告无权销售Noco产品或者使用Noco商标。Noco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众多商标,包括但不限于:NOCO(美国专利编号5,238,298专利)、NOCO GENIUS(美国专利编号3,779,305专利、4,644,688专利、5,303,090专利)、NOCO GENIUS BOOST(美国专利编号4,778,383专利、4,778,384专利)以及ULTRASAFE(美国专利号4,811,656专利)。此外,Noco的产品是亚马逊的热门销售品,被告在亚马逊等互联网平台上销售含有Noco商标的产品,并故意混淆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Noco有关联,并使消费者相信他们购买的被告产品已获得Noco的合法授权且符合Noco的质量标准。原告进一步声称,被告在产品广告中虚假陈述以及暗示其广告产品是为Noco产品设计的,例如被告通过亚马逊出售的保护套并广告宣传是专门为Noco旗下最受欢迎的产品——GB40/GB70跳线启动器(GB40/GB70 Jump Starter,是用于启动死机电池的便携式跳线启动器电池组,它可以用作便携式电源,为USB设备、手机以及平板充电)设计的。原告据此向法院请求不低于合理权利金赔偿及禁止被告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含有Noco商标的的禁制令。 此案在中国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中时常出现,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明知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及其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仍在其产品名称和宣传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号并在经营中广泛使用。 翻译及编辑:Stephanie Wang 点击下载法院卷宗附件

斯比凯可公司不服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15日,斯比凯可(美国)有限公司 (CP Kelco U.S., Inc.) 不服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做出的支持美国财政部 (The United States)在对中国进口黄原胶的反倾销调查中做出的最终裁定而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斯比凯可是一家总部位于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的美国公司,其主要业务为亲水胶体应用以及研发。斯比凯可在利用微生物发酵技术、陆地和海洋植物提取技术以及纤维素基原材料改性技术开发生产多糖领域方面成绩显著。斯比凯可在芬兰、菲律宾、德国、丹麦、美国(奥克拉马州)、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国(山东)、中国(江苏)以及巴西都设有加工厂。黄原胶则是斯比凯可在美国及全球市场的一项主要盈利项目。 2018年下旬,斯比凯可在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正式起诉美国政府,要求美国财政部重新审核中国进口的黄原胶(xanthan gum)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并对倾销产品施加反倾销税。此外,内蒙古阜丰集团 (Neimenggu Fufeng Biotechnologies Co., Ltd) 以及山东阜丰集团 (Shandong Fufeng Fermentation Co., Ltd.) 是本案中所涉及的中国出口黄原胶的出口方,因此他们也以自愿被告人的身份加入了诉讼。 2012年,美国斯比凯可公司以中国出口至美国的黄原胶产品可能存在倾销为由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其启动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于当年7月正式发起原始调查。 2013年4月,财政部公布调查结果,认为阜丰集团(内蒙古阜丰集团与山东阜丰集团)在美销售黄原胶的过程中倾销幅度为百分之零,因此并未对阜丰集团出口的黄原胶施加额外税率。随后,在2017年2月,美国商务部作出第一次和第二次复审裁定,阜丰集团在两次复审中仍旧获得零税率。2018年7月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调查做出了第四次复审裁定,依旧认为阜丰集团的倾销幅度为零,因此不对其施加额外的反倾销税。 本案的焦点是美国商务部在作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时所依据的资料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美国财政部的最终裁定中,财政部认为泰国味之素公司(Thai Ajinomoto)出具的金融报告 (Financial Statements)相比泰国发酵公司 (Thai Fermentation) 出具的金融报告更具有说服力。 然而,美国财政部在没有解释其如何衡量这两份报告的证明力的情况下,单纯以泰国发酵所提供的金融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英语翻译件为由,认定其可信度不高。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务部在没有给出有力解释的情况下选择泰国味之素的金融报告作为其资料来源是不合适的。在随后的第一次与第二次复审裁定的审核中,法院同样认定美国财政部在没有给出具体解释的情况下采取泰国味之素出具的金融报告作为其裁定依据是“不合理的”并且会因此产生一份没有证据支撑的调查结果。 法院要求美国商务部准确可靠的比较两份金融报告并提供“实际影响报告可信度的事实”来认定泰国发酵的金融报告是不可信的。尽管美国商务部多次向法院解释泰国发酵的报告中缺少2段文字的英文翻译,但是法院认为商务部仍旧“没有给出一个有力的理由认定泰国发酵的金融报告是有疑点或不值得采信的。” 法院在本次审理中认为,商务部在2018年7月5日的第四次复审裁定中依据泰国发酵所提供的金融报告重新对阜丰集团的销售行为做了审查。商务部以加权平均算法得到阜丰集团的的倾销幅度在0.00%至8.69%之间。基于前述原因,法院认为商务部第四次复审的调查结论是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并且符合相关法律。因此法院支持商务部第四次复审的调查结果。 通过本案不难看出,美国公司在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倾销调查上极为敏感。同时,即使中国公司在商务部调查中被认为没有存在倾销行为也可能 后续的复审程序中被认定存在倾销行为而被施加高额的反倾销税。 翻译及编辑:张心彤 Xintong (Tony) Zhang 点击下载法院卷宗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