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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公司申请撤销原告起诉的动议被否决

2018年12月6日,格力公司一项撤诉动议被否决。2018年8月,格力(美国)股份有限公司(Gree USA, Inc.,下称格力美国)MJC America Ltd、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Gree Electric Appliances, Inc. of Zhuhai,下称格力中国)和香港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Hong Kong Gree Electric Appliance Sales, Ltd., 下称格力香港)(以下统称被告)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 (b) (5)即程序不足为由向俄亥俄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东部法庭申请驳回Nationwide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和Cynthia Jacobson(以下统称原告)。 本案的背景是关于产品责任和疏忽的,原告声称因被告生产的除湿器故障引发火灾致使其财产受损。格力美国是格力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而格力香港又是格力中国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8月24日,一名私人流程服务者将格力中国和格力香港的传票、诉状和陈述书副本递达格力美国的营业地。 被告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 (b) (5)程序不足的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起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 (b) (5)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向本国或外国的公司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一是通过按照规则4 (h) (1)的规定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总代理人或者其他合法授权的机构送达诉讼材料;二是通过邮寄副本的方式给被告。被告声称这既不符合《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也不适用于加州法律。 原告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并不涉及《海牙公约》,因为根据加州的法律,只要其国内代理人的送达是有效的,服务程序是充足的,不要求域外送达司法文件。其次,根据加州的法律规定,允许通过其美国境内子公司向外国公司提供送达服务,因此,将司法文件送达到格力美国相当于送达至格力香港和格力中国。同时,诉状的副本也一并送达给了格力中国的负责人。据此,送达程序充足,被告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被否决。 本案是关于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2 (b) (5)主张递达无效的申请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中美两国商贸往来的不断深入发展,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会收到来自美国法院的传票和司法文件,但由于美国域外送达规则的复杂性以及对其送达规则缺乏了解,收到传票和诉讼材料的中国公司被告并不清楚该送达是否有效,因此,一份有效送达的诉讼材料是在美民事诉讼顺利结案的前提。 下载相关卷宗 翻译及编辑:Stephanie Wang

前香港高官何志平被判违反 《海外反腐败法》最高可面临长达65年监禁

2018年12月5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政事务局局长,前全国政协委员何志平被陪审团裁决被控八项罪名中七项成立,其中包括违反《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和洗钱罪(Money Laundering),其中乍得案洗钱罪的指控未成立。该判决将于明年3月4日作出,何志平有可能被判处最高长达65年的监禁,缴纳高达165万美元的巨额罚款。 纽约检方的起诉书中提到,何志平是这两起涉及非洲高层官员的案件的关键(the center of both schemes)。纽约检方指控何志平为一家非盈利公司向非洲官员行贿。起诉书中并未提到何志平所代表的公司——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10月,何志平与加迪奥(前塞内加尔外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见面之后与乍得政府达成用200万美金以慈善基金的名义的捐助。检方表示这一“捐助”实际上旨在影响乍得政府的决策来获得某些地区的专属石油开采权力。随后,加迪奥要求支付50万美金的酬劳。经过沟通,2015年3月,何志平通过一家纽约的银行向加迪奥在迪拜的账户转账20万美金。 起诉书中还提到何志平与乌干达外长的战略合作(“strategic partnership”)开始于2014年10月,为了得到与乌干达政府的商业合约及未来合作的机会,2016年5月,何志平通过一家纽约银行将一笔名为“捐款”的50万美金转入乌干达外长的账户。 从去年11月何志平被捕以来,本案就备受瞩目。2017年11月2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回应道“注意道有关报道但不掌握具体情况”并且要求“中国企业在国外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到2018年11月26日曼哈顿联邦法院开庭审理为止,何志平此前共向法院提交过5次保释申请均被法院拒绝。2018年9月14日,对加迪奥的相关指控已被撤销,这位前外交官目前成为了控方证人。 作为一位大力宣传“一带一路”政策的人士,何志平被裁决有罪可能会成为最受瞩目的商业贿赂案件之一,将会引发外界对其他“一带一路”商业合约和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跨境资金流动的关注。从此次陪审团的裁决来看,美国在落实《海外反腐败法》和对待美国境内的贿赂行为上态度坚决。何志平的夫人是香港著名演员胡慧中。 编辑:HuimingDuan 点击下载相关法院卷宗

请愿人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向纽约州最高法院申请执行对郭文贵逾期未支付的五项法律诉讼代理费的仲裁裁决

2018年11月20日,请愿人Boies Schiller Flexner LLP(BSF,下称请愿人)向纽约州最高法院申请执行对郭文贵(Miles Kwok)逾期未支付的五项法律诉讼代理费的仲裁裁决。 请愿人BSF是一家由David Boies和Jonathan D. Schiller于1997年创立的美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营业地位于纽约。被申请人郭文贵是一位潜逃海外,来自中国的亿万富翁,目前居住在纽约。郭文贵早年在中国通过开拓房地产产业发迹,但因为其经常通过新闻媒体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消息,披露众多涉及特殊身份背景和涉嫌贪腐丑闻、尺度颇大的内幕信息,于2017年4月19日,经中国外交部证实,已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对郭文贵向成员国发出“红色通报”。 2017年5月,郭文贵向请愿人寻求法律代理,以应对在纽约州法院被起诉的关于中国房地产纠纷的违约行为。请愿人一共为郭文贵代理了五项诉讼,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郭文贵每个月将支付请愿人在法律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此外,还需要支付500,000美元作为保留金用于任何未支付的账单。2017年12月11日,郭文贵终止了与请愿人的法律代理关系,在八个月的代理关系中,郭文贵仅支付了保留金,但未月结过任何费用。请愿人声称,除去保留金,郭文贵总共欠下563,133.38美元的律师代理费未支付。除此之外,郭文贵现另聘了一家律所为其代理所有案件,并向其支付了相关的代理费用。 2017年12月21日,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代理协议,双方同意将未支付的法律代理费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最终仲裁裁决决定如下:裁定请愿人可以将被申请人的500,000美元保留金用于扣除其所拖欠的代理费,并有权获得余下563,133.38美元的律师代理费以及月息1%的利息,截止目前,被申请人一共需要支付请愿人640,004.55美元。然而,自仲裁裁决下达以来,被申请人因不满仲裁决定,迄今尚未履行该项仲裁裁决。因此,请愿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项仲裁裁决。 郭文贵作为一名靠房地产交易致富的中国商人,自从他于2015年逃离中国到达美国后,一直声称自己掌握中国最高政治和商业权利腐败的证据,但他本身是一名被指控腐败的通缉犯,处于关注的焦点。目前,郭文贵在美国涉嫌多项债务指控,诉讼缠身。 翻译及编辑:Stephanie Wang

九名中国EB-5投资人起诉ADC Downey, LP和ADC Downey GP, LLC欺诈

2018年11月19日,甘一聪、刘颖、罗辉等九名原告在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ADC Downey, LP和ADC Downey GP, LLC两家公司EB-5计划欺诈。 本案被告ADC Downey, LP是一家特拉华州的有限合伙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加利福尼亚州;ADC Downey GP, LLC是前者合伙企业的管理普通合伙人。原告甘一聪、刘颖、罗辉、羌伟、王林宇、孙毅仁、徐文斌、薛涛以及曾小燕九名中国公民(以下统称原告)在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认购了该合伙企业,并支付555,000美元的认购价成为EB-5计划的投资者。 本案是关于EB-5计划欺诈。EB-5计划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nited State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USCIS)批准合格(要求投资者投资符合资格的商业企业,每个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创造或保留至少是个公司岗位)的外国投资者获得移民签证并申请绿卡。通常,寻求通过EB-5计划筹集资金的企业将形成一个新的商业企业——合伙企业,并招揽移民到美国成为外国投资者。被告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从55位EB-5投资者筹集了2750万美元为Downey项目的开发提供债务融资。原告声称,被告欺骗了其投资Downey项目,原因如下:根据EB-5计划的相关要求,投资者必须保持他们的投资“有风险”直到两年后收到有条件的绿卡,但由于EB-5倒退问题,所需投资期限从原本的三、四年时间可能延期至十多年,这就意味着他们不会在2025年之前获得绿卡。除此之外,EB-5倒退问题给有子女的投资者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果他们在子女满21周岁之前仍然没有获得绿卡,其子女将无法获得绿卡。原告声称,被告未能有效披露提早偿还Downey项目贷款有再投资的可能性、未能有效披露EB-5倒退问题以及获得绿卡的实质性延迟、未能披露基于倒退再投资另一个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原告合理地依赖于被告的虚假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签署了认购协议。原告据此向法院请求不低于合理权利金的损害赔偿。 此案是关于EB-5计划欺诈的典型案例。从2015年开始,投资移民进入排期,使得原本三、四年就能拿绿卡的时间可能要拖延至十多年,导致很多人失去信心。因此参与EB-5计划的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区域中心或其他项目之前,需要熟悉一定的美国移民法和证券法,以免在寻求美国绿卡之路将自己引入经济上的大陷阱。 翻译及编辑:Stephan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