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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执行针对三家中国银行涉嫌违反对朝鲜制裁的大陪审团传票

2019年4月30日,美国华盛顿特区法院发布了首席法官Beryl A. Howell在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裁决意见。该意见要求强制执行针对三家中国银行的大陪审团传票和行政传票,要求它们提供和目前已经停业的某香港公司的交易记录。该香港公司被指是朝鲜国有银行的傀儡公司。尽管与中国法律相冲突,Howell法官认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要求中国银行遵守传票。

这三家中国银行被指控在2012年10月到2015年1月之间,通过美国的往来账户,帮助朝鲜银行转移了105,339,483.59美元资金。其中“银行一”和”银行二”是中国银行,在美国有分支机构。“银行三”是中国银行,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但有往来账户。

大部分交易发生在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以下称OFAC)将一个实体组织列为“特别指定国民”之后。Howell法官裁决意见中的细节与OFAC在2017年对香港公司“明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指控一致。该指控称明正公司是一家傀儡公司,它协助朝鲜国有企业“外国贸易银行”的一个隐蔽海外分支机构进行美元交易,以支持朝鲜的核扩散计划。

2018年8月,一名联邦法官对明正公司在美国的账户做出缺席判决。美国司法部官员指控这些账户与三家中国最大的国有银行有合作:交通银行,中国招商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Howell的裁决意见称,美国政府正在调查这些银行的三项罪名:1)洗钱;2)违反依据 “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案”下达的命令——比如13382号行政命令——此行为违法了美国法典第50卷,1705节;和3)违反银行保密法。

为了协助调查,2017年12月26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检察官依据美国法典31卷5318(k)(3)向“银行三”发送了传票。该法律授予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对任何在美国有往来账户的外国银行发布民事或刑事传票的权利,索要与该往来账户的相关记录(包括在美国之外的记录),只要涉及到向该外国银行汇入资金。“银行一”和“银行二”收到了同样的陪审团传票。

2018年1月,“银行三”的代表会见了中国银行监管官员,讨论传票事宜,知晓在中国法律下唯一服从传票的方式是通过2000年6月19号签署的 “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Mutual Legal Assistance Agreement,以下称MLAA)” 中的程序。2018年3月,“银行三”的代表再次会见中国银行监管官员及中国司法部官员。中国官员重申,“银行三”应要求美国政府通过MLAA的程序来索要银行交易记录, 并告知“银行三”中国司法部会对MLAA的请求作出快速回应。2018年3月22日,中国司法部在一封给“银行三”的信中确认了这项建议。该信件同时也告知“银行三”,如果其向美国司法部直接提供相关客户信息,银行监管部门将会开出行政处罚和罚金,并依据具体情况使其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银行一”和“银行二”也被告知同样信息。

在进行了这些沟通后,美国司法部代表团在2018年4月和8月访问了中国,对“中国屡次不回应MLAA请求”展开讨论——这迫使美国不得不通过“Bank of Nova Scotia”传票程序和其他美国权力机关来处理。

2018年11月,美国政府提出动议要求中国银行服从三张传票。在案情陈述阶段,中国司法部向法院递交了两封信件,承诺会根据MLLA和相关国内法律,及时审核和处理美国司法部提出的协助请求。

2019年3月5日,法院与三家银行举行了听证会,之后三家银行发起了补充案情陈述。Howell法官的裁决意见指出,如果服从陪审团传票是不合理或有压迫性的,法院可以取消或修改传票内容。根据联邦法R. Crim. P. 17(c)(2) 规定,如果服从一项联邦传票会导致违反外国法律,那么该传票则可能是不合理或有压迫性的。由于涉案方是依据外国法律的,三家银行有义务证明中国法律会阻止它们服从法院的指令。

管辖权问题

裁决意见中提到,强制服从动议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传票是否是可执行的,三家银行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以及向“银行三”开出的传票是否超出了美国法典31卷5318节规定的政府权力。

裁决意见认为,三家银行都在法院的个人管辖权范围内,因为“银行一”和“银行二”在向美联储申请开通美国支行时,都同意了此管辖权。另外,即使这两家银行没有给予同意,三家银行都已经和美国相关机构有了足够多的接触,让美国满足了行使此管辖权的最低要求。

裁决意见也解释,依据美国法典31卷5318节(k)(3)(a)(ii),如果某外国银行在美国有代表,可以对此类银行的美国代表开出传票 。在911事件后,该法律作为 “爱国者法案” 的一部分由美国国会通过。该法律要求使用美国往来账户的外国银行提名一位代表,并授权美国执法机构向该代表以发送民事或刑事传票的方式,跟踪外国银行跨境交易存款的资金来源,即使该记录与美国或美国境外并无关联。巧合的是,在被提名为联邦法官之前,Howell法官曾作为参议院立法委员会律师参与起草了相关条例。

裁决意见指出,法院对涉案银行有个人管辖权,因为每一家涉案银行都“有意地”行使了在美国开展活动的特权,或有意使其活动指向美国。意见称,三家银行通过在美国的往来账户享受了以美元进行交易的特权。意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任何事实使得行使管辖权不正当,即使涉案银行有在中国受到惩罚的风险。

国际礼让

裁决意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即使对三家银行的传票是可执行的,从国际礼让的角度考量,强制执行是否合理。当执行法庭指令可能引起国内法和外国法的“真实的冲突”,法院应当基于国际礼让原则考虑是否放弃行使权力。当冲突存在时,法院应当寻求合理的处置方式,以调和双方法律间的冲突。依据外国法的当事人,如想证明冲突存在,有义务证明该外国法会阻止其服从法庭的指令。

裁决意见指出,考虑到银行记录的出处在中国,中国银行执行该传票有小概率遇到困难,以及银行在服从过程中所表现的诚意,这些因素都减轻了服从传票的必要性。然而,考虑到传票中所要求提供的银行记录的重要性,传票的具体程度,其他获得记录的可替代方案的缺乏,以及有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潜在风险,都偏向执行该传票。

裁决意见还解释,国际礼让并不是阻止执行传票的原因。此案件最主要的考量因素,即相关国家的国家利益,已极其显著地指向执行该传票的必要性。从美国方面看,美国的国家安全正受到威胁。从中国银行方面看,中国没有受到任何国家安全威胁。另外,传票中美国政府只索取了与国家安全调查有关的记录,而且这么做是因为没有其他有效方式可以取得这些至关重要的记录。中国银行可能遭遇的后果是不确定的,且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遭受的处罚都不会非常严重。

裁决意见命令银行一和银行二尽可能早地出席大陪审团并提供证词,或者,在各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银行一和银行二必须尽快递交传票所要求的记录,以替代在陪审团前提供证词。裁决意见命令银行三在2019年3月28号之前提供传票所要求的交易记录。

分析

裁决意见是目前所知第一个美国法院明确支持在制裁调查中对中国银行的传票的案例。在过去的几年中,制裁执行是造成中美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国通讯公司中兴遭到了严厉制裁。此后,特朗普总统修订和减少了制裁。美国和中国目前正在为从加拿大引渡华为副总裁兼CFO孟晚舟而争执不下,理由是美国认为华为和伊朗公司进行交易做出不实陈述,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目前关于华为窃取美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在美国法院悬而不决。美国正在向全世界各国施压,阻止它们使用华为产品来发展5G科技。

为了阻止朝鲜核扩散计划,美国多年以来一直把矛头指向中国银行和金融机构与朝鲜傀儡公司之间的交易。

Howell法官的裁决意见可能会迫使中国金融业重新审核他们的客户名单,以尽可能降低潜在的风险,比如传票、执法行为、罚金以及不必要的尴尬处境和名声损失。

在朝鲜试图通过外交努力摆脱孤立地位,中国和俄罗斯明显在协助朝鲜摆脱孤立地位以及针对朝鲜的经济制裁,以及朝鲜和美国僵持不下的环境下,很可能会发生更多的的针对帮助朝鲜的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实体的刑事诉讼。

作者:Bruce Zagari
编译:Yang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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